一、案件背景
原告王先生(化名)受雇于被告張某(化名),駕駛掛靠在某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名下的貨車。2022年11月9日,王先生在裝貨后加蓋篷布時,因車輛未配備安全防護措施,不慎跌落受傷,診斷為骨盆骨折、右側肋骨多處骨折。王先生主張某、運輸公司及車輛承保的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56960.03元。
二、爭議焦點
1、雇傭關系認定:運輸公司否認與王先生存在雇傭關系,主張其僅為掛靠單位;
2、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辯稱王先生非投保人員工,且部分費用不屬于承保范圍;
3、過錯責任劃分:被告主張王先生自身操作不當應承擔主要責任。
三、律師辦案
1. 證據收集與固定
醫療證據:整理原告兩次住院治療的病歷、發票、司法鑒定意見書(十級傷殘,誤工120日、護理60日、營養60日),確保證據鏈完整。
雇傭關系證明:提交微信支付記錄、張某墊付醫療費的憑證,證明原告受雇于張某;通過車輛掛靠協議,證實運輸公司為名義車主。
保險條款分析:調取案涉車輛投保的駕乘意外險保單,明確保險范圍涵蓋“裝卸貨物、整理篷布”期間的意外事故。
2. 法律論證與策略制定
突破掛靠單位責任:律師援引《民法典》第1211條及《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條,強調掛靠單位(運輸公司)作為名義車主,對外需承擔連帶責任。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觀點,指出“受害人信賴利益”原則不因原告知曉掛靠關系而免除運輸公司的法定責任。
駁斥保險免責抗辯:針對保險公司提出的“免賠率”“非承保范圍”等抗辯,律師依據《保險法》第17條,指出保險公司未對免責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相關條款無效。同時,結合保單特別約定,證明原告蓋篷布行為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過錯責任劃分:律師主張被告張某作為雇主未提供安全防護措施,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可減輕雇主30%責任。通過《民法典》第1192條,明確雙方過錯比例(張某70%,原告30%)。
3. 庭審交鋒
對抗運輸公司:律師當庭出示掛靠協議及車輛登記信息,反駁運輸公司“無運行支配權”的主張,強調其作為名義車主對公共安全的法定責任。
擊破保險抗辯:律師提交保險條款原文及投保記錄,證明保險公司未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說明,并指出原告受傷情形符合“維護車輛運行”的承保范圍,保險公司應全額賠付。
精準計算賠償金額:依據2023年河南省城鎮居民收入、行業工資標準,逐項核算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確保金額符合司法解釋。
四、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采納律師意見,認定:
1、張某作為雇主承擔70%責任,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保險未盡免責條款說明義務,需全額賠付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56960.03元;
3、張某維墊付的11600元由保險公司直接返還。
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獲支持,案件受理費由保險公司承擔。
五、案例評析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
證據扎實:醫療記錄、雇傭關系證明、保險條款形成完整證據鏈;
法律精準適用:通過掛靠責任、保險法規則破解被告抗辯;
賠償計算專業:嚴格依據統計數據與司法解釋,確保金額獲法院認可。
律師通過細致的法律分析、高效的庭審應對,成功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專業代理在復雜責任糾紛中的核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