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9歲的小王(化名)與同歲的小李(化名),經朋友介紹找了一份工作,主要負責通過網絡以招聘日結兼職的方式,面向社會大量招聘銀行卡卡主。然后將所招聘的卡主推薦給車隊,由車隊車手對接卡主。然而,涉世未深的小王、小李并不清楚自己已誤入歧途——經他們手的卡主賬戶是用來收取詐騙資金或網絡賭博賭資的。當小王、小李接到警方的傳喚時,內心十分惶恐。他們不知道自己怎么就稀里糊涂的違法犯罪了,便委托我所為自己辯護。
公訴機關認為:小王、小李二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為轉移贓款,尋找卡主提供合適的銀行卡,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所辦案律師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小王、小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從輕減輕處罰。根據偵查機關查明的事實,二人的行為明顯是受到他人的指揮與安排,在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
2、小王、小李在接到警方的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自首和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3、兩人的文化程度較低,生活,生存能力較底,是處于生存的需要,更是由于對法律的無知,才誤入歧途,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在經歷了本案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后,已經認識到了其行為的危害性,已經深刻悔罪,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且無再犯可能性,可酌定從輕。
4、小王、小李已經認識到了法律的嚴肅性,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危害后果,希望用繳納罰金的方式來彌補自己的罪過,證實自己悔罪的真實性。
5、兩人到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并已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
綜上,小王、小李并不是一個十惡不赦無法挽救的犯罪分子,在經歷本案后,有著強烈的悔罪之心和重新做人的迫切愿望,考慮到二人初衷只是為了生計,有悔罪、認罪的良好態度和實際表現,希望法庭能給二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建議適用緩刑。
上述事實有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報警材料、證人證言、供述與辯解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王、小李明知是犯罪所得,為轉移贓款,尋找卡主提供合適的銀行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二人均是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均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二人均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均退繳了違法所得及繳納了罰金,可酌定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后果、悔罪態度,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情形。
最終,法院采納了我所律師的辯護意見,作出如下判決:判處小王、小李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是不用坐牢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遵守法律和法院的規定,則考驗期滿后,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