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2020年7月,王先生(化名)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及多項附加醫療險,保險合同約定重大疾病保額50萬元。2024年5月,王先生因急性腎衰竭住院治療,后確診為“慢性腎臟病5期”(終末期腎病),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其2019年已患“2型糖尿病腎病Ⅴ期”等病史為由拒賠,并解除合同。王先生與妻子遂委托河南光法(南陽)律師事務所提起訴訟,要求支付保險金51.5萬余元。
光法律師團隊初步分析認為王先生面臨兩大不利因素:
案件爭議:
律師辦案策略:
1、證據挖掘:鎖定“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核心優勢
2、醫學論證:切割投保前疾病與理賠疾病的因果關系
3、法庭對抗:直擊保險公司程序漏洞
質問調查義務:律師指出,保險公司在2019年至2024年間多次收取保費,卻未主動核查王先生病史,存在“怠于履行調查義務”的過失。
反駁“因果關系”主張:在庭審中,律師提交醫學證據,強調“糖尿病腎病Ⅴ期”與“終末期腎病”雖為同一疾病譜系,但后者是前者發展的新階段,且保險合同未明確排除“既往病史發展”的情形。
誠信原則反擊:援引《保險法》第五條,指控保險公司“先收保費多年,后借故拒賠”,違背最大誠信原則,爭取法官情感傾向。
4、精準計算:拆分理賠金額
重疾險:合同約定“終末期腎病”賠付50萬元,律師提交2024年透析記錄及診斷證明,證明符合條款;
醫療險:根據住院14天(含3天重癥監護)及自費金額17588.16元,按合同“90%報銷比例”計算住院醫療險賠付15829.34元;
每日津貼:按“10元/天×(14-3)天+20元/天×3天”計算,合計170元;
律師逐項核對票據與條款,確保金額無爭議。
最終法院采納律師意見,認定:
1、保險合同成立已超兩年,保險公司解除權消滅,不得拒賠;
2、“終末期腎病”雖與投保前疾病相關,但屬于合同成立后的新進展,符合理賠條件;
3、住院醫療費用及每日住院津貼按合同約定比例計算,扣除醫保報銷后,保險公司應賠付王先生51.01萬元,并承擔大部分訴訟費用。
典型意義:本案是“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的經典應用。律師通過以下方式突破不利局面:
法律技術層面:精準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切斷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逃避責任的可能;
事實認定層面:將“終末期腎病”定性為合同成立后的新發保險事故,弱化投保前疾病的不利影響;
誠信原則層面:揭露保險公司怠于調查、濫用合同解除權的行為,爭取法院對投保人的傾向性保護。
此案勝訴并非偶然,而是通過法律條款、醫學證據、合同解釋的三維聯動,將‘不利病史’轉化為‘程序漏洞’,最終在法庭上實現絕地反擊。

律師提示:投保人應如實履行健康告知義務,但若保險公司未在兩年內行使解除權,即使存在未告知事項,法院亦傾向于保護投保人權益。對于復雜疾病關聯性案件,需結合醫學診斷與法律條款,方能最大化維護當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