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質:民間借貸糾紛(涉刑民交叉程序爭議)
案情簡介:2015年,王先生(化名)向某房地產公司出借120萬元,某投資擔保司提供連帶擔保,后房地產公司未還款。王先生要求房地產公司償還本息286萬余元,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并主張張某、陳某、張某某三名股東在抽逃出資范圍內賠償。
核心爭議:
刑民交叉:擔保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公安機關對擔保公司不予刑事立案后,法院能否受理民事案件?是否構成重復起訴?
借貸真實性:房地產公司否認借款關系,稱合同印章系偽造,款項實際由擔保公司收取使用。
股東責任:三名自然人股東辯稱系被冒名登記,未出資、未分紅、未參與經營,不應擔責。
一審結果:法院以“擔保公司涉嫌非法集資需進一步調查”為由駁回起訴。
二審逆轉:中院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實體審理。
律師辦案核心策略與過程:
(一)精準定位程序突破口
1、鎖定核心法條:光法律師團隊聚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強調:“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后,當事人以同一事實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
2、擊破“刑民交叉”壁壘:針對一審“需進一步調查”的裁定,律師指出:“不予立案決定書已明確刑事程序終結,政府處非辦無權替代司法機關定性犯罪”,并提交關鍵證據:
(二)瓦解“重復起訴”抗辯
1、拆解對方邏輯:
房地產公司主張王先生構成重復起訴(前案已被駁回)。律師反駁:
“前案因移送處非辦處理而終結,未作實體審理。本次起訴基于新事實——刑事程序終結,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2、證據補強:
強調本案提交了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新證據,與前案“涉嫌犯罪”的基礎事實已發生根本變化。
(三)實體爭議的預先防御
針對房地產公司“非實際借款人”的抗辯,律師提前布局:
舉證資金流向:
銀行流水證明及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函》《還款計劃書》佐證債務關聯性。
質疑印章鑒定缺失:
房地產公司雖質疑合同印章真實性,但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鑒定,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
三、典型意義與辦案啟示
(一)程序破局的關鍵點
1、刑事不立案的終局性:
公安機關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后,民事程序障礙自動消除,無需等待“調查終結”。
2、處非辦職能的邊界:
政府部門的資產處置程序不等同于刑事立案,無權排除司法管轄。
(二)律師實務要旨
01發現程序錯誤
02鎖定《民間借貸規定》第五條
03收集三組核心證據
04擊破“重復起訴抗辯”:強調前案未實體
05預判實體爭議:資金流向舉證+印章鑒定責任倒置
(三)辦案小結
程序優先:涉刑民交叉案件需第一時間取得公安機關書面處理結論;
另案效力借用:關聯案件的生效裁判可成為推翻程序裁定的利器;
政府文件定性:處非辦等部門的函件不得作為排除司法管轄的依據。
本案凸顯律師在程序壁壘中的破局能力:通過精準的法條運用、證據鏈構建及對抗策略設計,將看似復雜的刑民交叉案件回歸民事審理軌道,為當事人打開實體維權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