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2024年11月,鄧州市發生一起重型自卸貨車與電動自行車相撞的慘劇,電動自行車駕駛王大娘(化名)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死者家屬痛失至親后,面臨著肇事方與保險公司對賠償責任推諉的困境。保險公司堅持“同責即50%賠償”,而死者家屬依法應獲60%賠償,雙方爭議達6萬多元。
律·師·攻·堅:
河南光法(南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團隊接受委托后,精準鎖定三大勝訴關鍵,展開縝密法律布局:
1、定性之爭破局
保險公司辯稱:“在雙方同責的情形下,商業險賠償比例應為各50%。
律師援引《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試行)》規定,強調涉案電動車性質以公安機關認定為準——事故認定書明確載明王大娘駕駛的系非機動車,適用‘機非事故同責按6:4分擔’規則。
2、賠償基數核算
精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鎖定總損失830584.25元,超出交強險部分649282.2元。
堅持60%比例,確保當事人多獲賠64930.02元。
3、程序減負
肇事司機墊付的3萬元喪葬費,提出“保險公司直付抵扣方案”,避免當事人二次訴訟,獲法院支持。

決·戰·二·審:
保險公司上訴后,辦案律師團隊在二審中直擊核心,援引三重法律依據駁斥保險公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無過錯≤10%責任)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42條(機動車同責擔60%)
? 河南省高院試行規則(非機動車性質以交警認定為準)
終審結果: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當事人最終獲賠545370.17元。

錦·旗·背·后
案件執結當日,逝者家屬攜錦旗至律所:

類·案·啟·示
電動車定性:事故認定書對非機動車的記載是索賠關鍵證據;
地方司法規則:《河南省交通事故賠償比例》明確“機非同責6:4”是重要維權依據;
保險抗辯策略:商業險條款不得對抗法定賠償標準,律師需善用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
每面錦旗都是沉甸甸的責任。當證據鏈遇上法律智慧,程序正義終將兌現實體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