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無固定收入受害人的誤工費計算分為兩種情況:
01可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若能提供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證明(如銀行流水、納稅憑證等),誤工費按實際誤工時間乘以該平均收入計算。
02無法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若無法提供收入證明,則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例如,山東某案件中,受害人雖無固定收入,但通過營業執照證明從事裝飾工程行業,法院按當地建筑業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
誤工時間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準,若因傷致殘,可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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