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工傷,與用人單位簽訂賠償協議后,能否反悔需分情況判定:
01協議效力判定
若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且雙方已履行,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不能隨意反悔。
02可撤銷情形
顯失公平?:如賠償金額遠低于法定標準(如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即簽訂協議),勞動者可主張撤銷并要求補足差額。
重大誤解或欺詐脅迫:若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欺詐或脅迫情形,勞動者可在一年內申請撤銷。
03訴訟時效
勞動者主張撤銷協議需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逾期則喪失撤銷權。
#參考案例
01【基本案情】
周女士(化名)在某健康會所從事保潔工作,因地板打滑摔倒受傷,經認定被告周女士本次事故傷害屬于工傷,構成七級傷殘。后經雙方多次協商,簽訂了《關于周某受傷事情的協議》。用人單位按協議約定,向周女士支付了6000元受傷補助金。
依照協議履行后,周女士反悔,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撤銷該協議,并要求單位支付工傷待遇。
周女士認為,和單位簽訂的協議性質并非平等的,自己作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賠償等事宜需單位配合,簽訂協議時自己不懂相關法律規定,單位的已賠付款只有法定工傷待遇賠償金額的20%,這是不公平的。
仲裁裁決認定該協議顯失公平而裁決予以撤銷,并對周女士的部分仲裁請求予以支持。
但用人單位認為,雙方已簽定協議并履行,仲裁裁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02【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原告應支付被告周女士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9348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400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3935元,共計27283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該用人單位還應支付被告周女士21283元。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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