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律實踐中常見問題涉及財產執行、申請流程、權利保障等多方面。以下是關鍵問題的解答:
執行財產范圍問題
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如存款、車輛、房產)可直接執行,但對其父母、子女或公司股東的財產無權執行,因人格獨立原則?。執行中須避免超標的查封,應僅針對案件財產標的范圍內操作?。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時,其股東僅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若公司無財產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可追加未足額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在未出資/抽逃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
?執行申請材料要求?
申請人需提交申請書、生效法律文書(如判決書副本),并準備身份證明原件(自然人)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法人)?。立案時需法院審核符合條件?。
?執行線索提供重要性
申請人需配合提供財產線索(如房產位置、銀行賬號、股票基金信息),以提升執行效率;同時應及時報告被執行人動向(如高消費或出入境),便于法官精準查找?。
執行程序終結問題
當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法院可能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本)。即使申請執行人不同意,只要滿足條件(如財產調查無果、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等),法院即可依職權終本。終本后,若發現被執行人有新財產,可隨時恢復執行。
財產分配爭議
當被執行人為企業且存在多個債權人時,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進行。若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輪候執行的債權人可能無法獲得分配。此時,普通債權人可通過破產程序主張權利,按比例分配清算財產。
財產轉移應對
若被執行人轉移房產等財產導致無法執行,申請執行人可提起撤銷權之訴。但需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起一年內提出,否則撤銷權失效。例如,被執行人五年前出售房產,此時無法通過撤銷權追回財產。
執行時效限制
申請執行需在判決生效后兩年內提出,逾期將喪失強制執行力。若因達成和解協議而中斷執行時效,需重新計算時效(從和解協議履行期限屆滿次日起重新計算)。
本文僅供交流學習,如有侵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