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承包人能否以發包人未付清工程款為由拒絕交付建設工程?
不能。不得就不動產行使留置權,但其享有優先受償權。
02建設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是否可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可以。應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03工程在竣工驗收之前發包人已經投入使用,能否以工程未經過竣工驗收拒付工程款?
不能。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04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若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起訴前發包人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若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的,則合同有效。
05簽訂合同時承包人未具備建筑業企業資質,竣工驗收時取得了建筑業企業資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06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驗收前取得了相應資質等級,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7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一方能否向另一方主張違約責任?
不能。但是可以要求過錯方按照其過程責任的比例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08承包人施工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拒絕修理、返工,發包人能否減少支付工程價款?
可以。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09承包人未按約定工期完工,發包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解除。
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導致不能按期完工的,承包人已經明確表明或者以實際行動表明不會再繼續施工的,發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發包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內承包人仍未繼續施工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發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10工程在竣工驗收之前發包人已經投入使用,能否以使用部分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向承包人主張權利?
不能,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11建設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能否就其已完成工程主張工程款?
可以,但前提必須已完工工程質量合格。
1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竣工日期如何確定?
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13僅憑發票能否作為已付工程款的依據?
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承包人能否就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損失主張優先受償權?
不能。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此處建設工程價款不應包含違約金或者違約造成的損失。
15建設工程上設有抵押權,承包人是否還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
可以。承包人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16承包人能否就墊資款主張利息?
約定了利息的,可以就墊資款主張利息。對墊資未約定利息不得主張利息。
注: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不得高于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否則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17發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為由主張工期不順延?
可以,但前提是合同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則視為工期不順延。
18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因此拒絕繼續施工?
可以。按約支付價款為發包人主要義務,發包人不按約支付工程款系嚴重違約行為。
19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發包人可以以此要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嗎?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可以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
20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發包人在何種情形下也需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21實際施工人能否起訴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或者發包人作為被告?
可以。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
22承包人將工程分包他人所簽訂合同是否一定為無效?
不一定。轉包、違法分包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而無效,但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有哪些需承擔連帶責任情形?
1.法律規定需承擔連帶責任:當事人為法人,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承擔連帶責任。
注: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 當事人出現“公司法人格混同”情形的,出資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3.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承擔連帶責任。
4. 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項違法仍實施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項違法但未反對代理人實施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5. 共有人之間就共有物對外承擔連帶責任。注: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6. 屬于“債的加入”情形,債的加入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7. 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注: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8.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10. 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11.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2.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
13.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14.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15.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16.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連帶責任。注: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
17. 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就履行建設工程合同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注:掛靠,是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符合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項目并進行實際施工的行為。法律嚴格禁止掛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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