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交通事故糾紛中,保險公司常以“保險合同約定不承擔非醫保用藥費用”為由,主張扣除傷者醫療費中的非醫保用藥部分。那么,被侵權人醫療費中的“非醫保”部分是否應予扣除?
一、基本案情:2024年3月,黃某駕駛小型轎車與呂某駕駛的電動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呂某受傷,經鑒定構成一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黃某的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及200萬元額度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呂某住院治療七個多月,累計支出醫療費30萬元。因雙方協商賠償未達成一致,呂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及其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9萬余元。
二、法院審理:庭審中,保險公司主張扣除呂某醫療費用中的非醫保用藥部分。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非醫保用藥免責條款的效力問題,該條款為免責條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需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并提供證據證實。本案中,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雖能證明其將免責條款字體加黑,履行了提示義務,但并不能當然說明保險公司就免責內容的含義向投保人進行了解釋說明,且未舉證證明履行了說明義務,所以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生效。此外,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醫療機構在對呂某治療中存在過度醫療或者不合理用藥,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非醫保用藥部分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有同種或同功能可替代的藥品及醫療費用的金額。故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30.5萬元。保險公司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三、普法時刻:“非醫保不賠”條款屬于什么性質的條款?保險公司需履行哪些義務?“非醫保用藥”部分是否必然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非醫保不賠”條款是常見的責任限制條款,屬免責性質,即保險人僅賠醫保目錄內費用,超出部分由被保險人承擔。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對該類條款不僅要形式告知,更要實質告知,確保投保人知曉條款含義、內容及法律后果。除字體加黑加粗外,還需審查投保人是否完整抄錄簽字確認,或有無錄音、錄像記錄說明過程等。若無法提供相關證據,保險公司將承擔不利后果。關于“非醫保用藥”是否屬保險賠償范圍,關鍵看醫療費用是否超出醫保同類標準。即使費用超醫保范圍,只要未超醫保同類標準,保險人仍需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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