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之間借款12萬元,離婚后一方起訴歸還
李某與鄒某曾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19年登記結婚,于2024年經法院判決離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男方李某將12萬元現金交給女方鄒某,后鄒某為李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李某現金12萬元整”?,F李某將鄒某訴至法院,要求鄒某償還借款12萬元。
鄒某辯稱,李某在2023年以現金方式給其12萬元屬實,但這不是借貸。其與李某曾是夫妻關系,這12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自己也有權利支配。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訴訟請求。
二、法院:扣減夫妻共同財產部分,返還6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款項系李某2022年承包工程的工程款。鄒某稱,自己曾借了一些錢,用于兒子結婚(與前夫的孩子,在鄒某與李某結婚時已成年)。部分涉案款項用于償還兒子結婚時自己欠的外債,部分涉案款項存到了當時上班的公司,用于沖業績。之后鄒某又稱,涉案款項當時全部存到了上班的公司,后面陸續取出來了7萬。這7萬中,有3萬用于投資,另外4萬用于自己的生活開銷。目前還有5萬存在之前上班的公司。
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在李某與鄒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將夫妻共同財產12萬元出借給鄒某。同時,根據鄒某對借款用途的陳述,并結合鄒某和李某的婚姻狀況,可以認定涉案款項被用于鄒某的個人事務?,F李某與鄒某已經離婚,鄒某應當向李某返還借款。但考慮到李某交付的借款12萬元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應當扣減借款中鄒某基于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的部分,故法院判令鄒某向李某返還借款6萬元。
三、普法時刻:婚內借款有效需要滿足四個條件:
一是婚姻關系已經解除?;橐鲫P系存續期間主張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是借款來源明確。資金來源需為夫妻共同財產,且需要證明借款用于一方的個人事務,而不是用于家庭生活。
三是借款合意真實。需要書面借條、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雙方確有借貸合意,而非贈與或者家庭共同支出。
四是實際交付借款。僅有借條無實際資金交付可能會被認定為虛假的借貸。
?結語:婚內借款,若資金來源是夫妻共同財產,且借款用于個人事務,離婚后可以主張返還借款。但是需考慮到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應當扣減借款方應分得的共同財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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