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案說法:2024年4月,李某駕駛小型客車在行駛過程中,因未保持安全車距,追尾碰撞了陳某駕駛的網約車。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事故發生后,陳某將受損車輛送修,維修期長達35天。雙方在車輛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賠償問題上,未能達成共識。因此,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賠償其因車輛停運所造成的損失,共計人民幣14000元。
庭審過程中,法院排除了陳某故意拖延維修的嫌疑,確認車輛維修期為35天。在確定停運損失金額時,法院結合陳某提供的滴滴車主賬戶交易流水所反映的日均營運收入,扣除相應油費等成本,并參照上一年度安徽省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標準,最終依法酌定停運損失為每天260元。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李某向陳某賠償停運損失共計9100元。該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現已生效。
二、普法時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對于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若因交通事故導致無法進行相應經營活動而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時,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然而,并非所有車輛均能提出此類損失索賠,索賠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基本條件:首先,車輛必須具備合法的營運資質,例如已取得網約車、出租車或貨運車輛的相關登記證照;其次,損失必須是合理的,即維修期間與實際停運天數應大致相匹配,并且當事人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損失的存在及其具體數額。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停運損失”屬于間接財產損失范疇,不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之內,通常應由侵權方承擔。在本案中,法院判決全責方李某賠償陳某的停運損失,正是依據上述裁判原則。
在此,向廣大網約車駕駛員提出三項建議。首先,必須依法獲取車輛營運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防止在事故發生后因“證照不全”而無法索賠;其次,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報警并通知保險公司,迅速安排合理的維修,并妥善保存維修清單、進出廠時間證明、營運收入記錄等關鍵證據,以便在后續索賠過程中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最后,在日常運營中要留意保存運營收入憑證,索賠時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避免因索賠金額與實際嚴重不符而對裁判結果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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